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公布4起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期)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公布4起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期)
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治标为先,治本为要,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发挥典型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省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梳理了4起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力争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2024年6月20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露天采场458平台南侧边坡存在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矿山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极易导致大范围垮塌或滑坡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二:2024年4月8日,建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副井提升机钢丝绳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提升机钢丝绳未进行检验检测会引发机械故障,存在导致提升容器坠落,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案例三:2024年4月25日,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4月7日128m中段动火作业结束后,未安排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孙思佳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但未到现场检查验收”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案例四:2024年1月30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西三下部采区轨道大巷斜巷使用的矿车连接卸扣未进行每年一次的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问题。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矿山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以确保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