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持续强化非煤矿山领域行刑衔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证件造假、顶板管控缺失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现选取6起非煤矿山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并进行公布。
案例一:凤城市某矿业公司使用虚假企业负责人资格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2022年11月25日,凤城市某矿业公司通过丹东政务网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2022年12月6日取得石英岩地下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5日。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不再担任主要负责人,丹东市应急管理局在处置该政务申请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件系虚假证件。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未依法考取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实际负责人杨某同样无合法资格证件。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孙某花费500元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虚假负责人资格证,并直接用于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该企业伪造国家证件、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相关规定。
处罚情况:执法人员当场收回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现场下达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责令其立即停产,发函公安机关停止对该企业供应火工用品;随后对企业李某、杨某、孙某分别开展询问取证并制作笔录。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丹东市应急局将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针对企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开展司法调查。
以案释法: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隐瞒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不予受理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的,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心存侥幸使用假证骗取许可,不仅会被撤销证照、长期限制准入,相关责任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还将触犯刑法。各矿山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诚信底线,严格落实人员持证上岗法定要求,杜绝证件造假、材料造假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宽甸满族自治县某公司伪造多类证书、检测报告案
2025年8月5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收到宽甸满族自治县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材料中提升系统防坠器检测报告、电缆安标证书,以及3名“五职”矿长、3名安全技术人员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均存在造假嫌疑。宽甸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案件情况后立即成立专项工作专班开展调查问询,经调查后确认上述全部学历证书、检测资料均为伪造。该企业涉嫌伪造多类资质、检测证明材料申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无合法学历资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处罚情况:情况核查属实后,宽甸满族自治县应急局立即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诫勉约谈并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启动行刑衔接,将案件整体移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机关。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匹配的安全管理知识与从业资质,关键岗位人员学历、培训、检测报告等材料均为办证核心硬性要件。伪造学历、检测报告、安标证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中介机构证明文件行为,直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涉嫌刑事犯罪。矿山企业必须配齐经正规培训、持证合格的管理、技术人员,所有申报材料、检测资料保证真实有效,常态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从源头消除证件造假类安全风险。
案例三:本溪满族自治县某公司火工品违规存放管理案
2024年7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联合本溪市、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本溪满族自治县某公司一采区280m中段作业硐室内违规存放一箱岩石粉状乳化炸药,其中一包已开封,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按规定清退回库。该行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爆炸物品现场违规存放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属于典型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处罚情况:发现违法违规事实后执法人员立刻固定现场证据、询问爆破从业人员,当场责令企业立即完成火工品清退整改;同步将违法线索移交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爆炸物品领用、清退闭环管理制度,领用炸药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结束剩余火工品必须当班全部退回专用库房,严禁井下作业点留存、堆放炸药。井下火工品存放环境复杂、通风条件差,违规留存炸药遇摩擦、撞击、静电极易发生爆炸,造成群死群伤。所有地下矿山必须严格规范爆破作业全流程管理,明确爆破员、保管员岗位责任,常态化开展火工品专项自查,坚决杜绝剩余炸药井下滞留。
案例四:营口市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中毒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营口市某矿业公司金矿采区在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井下非法组织开采作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万元。经事故调查组查明,该企业在生产时并未依法依规取得应急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明知井下存在重大有毒有害气体隐患,不排查、不治理,仍强行组织人员冒险作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相关条款。
处罚情况:报经盖州市政府批复同意,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该企业处以225万元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针对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组织生产,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第一责任主体。无证开采、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冒险作业,是性质极其恶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事故将面临高额罚款、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责任人还将同步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应急、矿山监管部门要强化证照动态核查,打通多部门信息互通渠道,全面摸清矿山持证、生产动态,严防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案例五:盖州市某矿业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盖州市某矿业公司从业人员在乘坐罐笼下井排水作业过程中,钢丝绳断裂,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4月1日,营口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未落实设备安全管控责任,井下特种设备钢丝绳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检验便投入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违规载人作业管控措施失效。企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罚情况: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复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经具备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机构对检验结果终身负责。提升、运输设备是地下矿山高危关键设备,钢丝绳、罐笼等构件定期检测是防范坠罐、坠落事故核心手段。矿山企业要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精准记录设备检验周期,提前预约检测,严禁超期、未检设备带病运行;同步强化现场作业管控,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禁令,杜绝违规载人、违规操作。
案例六:凌源市某矿业公司冒顶片帮事故处罚案
2026年2月,凌源市某矿业公司金矿采区12中段9号矿体巷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多项系统性安全管理漏洞:一是顶板支护缺失,未按设计落实钢支护、锚喷支护;二是违规拆除采空区封闭墙,未编制启封、残矿回收、顶板治理专项安全方案;三是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关键采掘区域无专业技术把关;四是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不掌握操作规程、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处罚情况: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政府批复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处以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设备设施维护、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均作出强制性要求。地下矿山顶板、采空区是最高风险区域,采掘、封闭墙启封等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配套落实支护、监测管控手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齐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常态化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和全员安全培训,从制度、人员、技术多维度防范冒顶片帮类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