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制定了《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在瓦斯防治方面的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 部门统筹组织,按照“统一管理、企业自评、属地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确定评估结果。
第五条 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 评估对象及实施
第六条 评估对象为全省井工煤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一)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瓦斯涉险事故的;
(三)发生瓦斯高值超限的(CH4≥1.5%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或CH4≥3.0%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第七条 煤矿企业组织对所属煤矿自评,没有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自评,自评合格后,及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估。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逐级审核后报至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 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资金保障能力。评估煤矿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费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第九条 基础保障能力。评估煤矿相关机构设置、技术管理和人员配置是否齐全,人员从业经历和个人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瓦斯防治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
第十条 关键环节管控能力。评估煤矿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地质(预报、分析、验证)、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与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方面的关键环节是否能管控到位。
第十一条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总分为100分,不涉及的项目直接得分,根据评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本数)至90分(不含本数)为“合格”,70分(不含本数)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不合格”即为不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三条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否决项。存在附件《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设定的7项否决项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强制扣分项。存在附件《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设定的7项强制扣分项情形之一的,每出现1 次在评估总分中扣10分。
第十五条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煤矿,评估后出现本办法设定的否决项情形之一的,原评估结果直接降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的煤矿方可恢复生产,发生瓦斯涉险事故、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方可恢复工作面作业;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对工作中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受委托从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约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以及“黑名单”管理、行政处罚等惩处;对受委托从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评估或专家资格并进行全省通报;对违反廉政规定、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项 目 |
子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及要求 |
存在的问题 |
得分 |
备注 |
一、 否决项 |
1.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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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未配备足够的专业防突技术人员。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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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管 理制度,未确定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抽采量、抽采率、钻孔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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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不具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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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矿井“双回路”供电不符合规定的。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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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及抽采达标评判等关键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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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在蓄意违规遮挡、包裹或挪动甲烷传感器和瓦斯超限数据过滤等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造假行为的。 |
不设分值,存在即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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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制扣分项 |
1.评估前1年内出现误揭煤的。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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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前1年内存在瓦斯类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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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过程中发现瓦斯类重大事故隐患的。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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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前1年内存在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高值超限(外网供电、打钻喷孔除外)瓦斯浓度达到1.5%并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或瓦斯浓度达到3%并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甲烷传感器故障除外。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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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开采范围内可采煤层及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平均厚度达0.3 米及以上的煤层未测定煤层瓦斯参数,未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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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未建立健全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规范防突关键节点资料档案管理,实现过程可溯、终身负责。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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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煤矿企业未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维护、调校等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监测监控有关规章制度。 |
不设分值,存在即在总分中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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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扣分项目小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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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金保障能力 (10分 ) |
资金保 障能力(10分 ) |
1.煤矿未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费用投入计划,明确瓦斯防治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确保按计划使用,如与计划不符时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 |
5 |
未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费用投入计划,明 确瓦斯防治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的,扣 1分;未按计划使用的扣1分;与计划 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扣1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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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应有财务凭证。 |
5 |
无凭证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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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能力项目小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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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础保障能力 (15分 ) 四、 基础保障能力 (15分 ) |
( 一 ) 机构人 员(7分 ) |
1.煤矿配齐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五职”矿长及通风副总工程师、 地测副总工程师等矿级管理人员。 |
3 |
少1人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1人扣1分,扣 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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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安全监测监控专业队伍,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满足作业需求。 |
2 |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扣完 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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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 |
2 |
发现1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便上岗作 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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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 度 保 障 (8分 ) (二) 制 度 保 障 (8分 ) |
1.矿井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 |
2 |
每缺失一项制度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 制度每发现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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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高瓦斯、突出矿井建立瓦斯预警机制。 |
2 |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规 定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 实际;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预警机 制。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扣1分,扣完 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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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防突措施按规定进行学习贯彻。 |
1 |
培训记录,图片,考试等相关资料,缺 少任何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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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键环节的现场跟班等制度。 |
1 |
查岗位责任制,规划、计划和措施,下井检查记录等任一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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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要纳入检查范围;测风记录完整,测风仪器仪表调校记录完整。 |
2 |
不满足任何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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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障能力项目小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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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键环节管控能力 (75分 ) 五、 关键环节管控能力 (75分 ) 五、 关键环节管控能力 (75分) |
(一) 通 风 系 统 (10分 ) |
1.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规串联通风。 |
否决项,不满足该子项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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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反向风门。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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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
2 |
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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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矿井下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安设位置、构筑质量符合规定,并统一编号管理。 |
l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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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盲巷管理,对不符合通风管理要求的盲巷严格按规定及时处置。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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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采空区按规定及时密闭。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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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井按规定开展通风能力核定、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
2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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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验收资料档案应完整保存。 |
1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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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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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瓦 斯 地 质 (10分 ) (二) 瓦 斯 地 质 (10分 ) |
1.煤矿必须分别编制矿井、采区、采面瓦斯地质图,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
2 |
缺少任意一张瓦斯地质图扣1分,任意 一张瓦斯地质图未及时更新扣1分,扣 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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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煤层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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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每日预警通知,遇地质变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现场立即预警并下达停止作业指令。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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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掘进工作面遇煤层明显变化或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法向距离20米范围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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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质构造复杂、实施防突措施困难、突出危险性大的开采区域,必须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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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 定 (10分) |
1.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
3 |
不满足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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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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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巷道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米及以上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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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1 |
缺一个参数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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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
1 |
缺一个参数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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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数测定报告能如实反映煤层真实瓦斯参数,与同一地质单元内同一煤层瓦斯参数对比符合瓦斯赋存一般规律。鉴定结论能如实反映目标煤层真实突出危险性,并满足: (1)严禁在不满足条件时开展鉴定或测定工作; (2)本管理办法下发之后的鉴定或测定机构必须到现场按规定取样,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样品实行“双签字”和煤矿见证制度; (3)鉴定报告中应科学标定突出危险区域范围。 |
1 |
任意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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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防 突 措 施 (30分) (四) 防 突 措 施 (30分) |
1.煤矿要建立健全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规范防突关键节点资料档案管理,实现过程可溯、终身负责。 |
2 |
1处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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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矿井必须编制落实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按计划实施。 |
l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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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条件的突出煤层,要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
l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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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煤矿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并同时抽采卸压瓦斯。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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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将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层瓦斯、具有钻孔轨迹测量功能的大功率钻机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作为主要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禁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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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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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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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
2 |
1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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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采保护层和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
2 |
不满足扣2分。 |
五、 关键环节管控能 力 (75分) 五、 关键环节管控能 力 (75分) 五、 关键环节管控能 力 (75分) |
(四) 防 突 措 施 (30分) (四) 防 突 措 施 (30分) |
10.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 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 30m)至少进行 2 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
2 |
1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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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
2 |
1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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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应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钻孔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按规定测定钻孔轨迹。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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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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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瓦斯抽采、效果检验钻孔开孔前应由 技术人员现场标定钻孔位置、方位、角度等参数,钻孔施工完后应及时上图并与设计参数比对分析,钻孔开孔位置及参数准确真实。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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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矿井配备保证施工需要的施钻机具、仪器仪表。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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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采用普通回转钻机施工抽采钻孔的,应具备钻孔轨迹测定装备及可以熟练使用的该装备的技术员。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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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应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 (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达到部署上拉开、系统上独立,保证治灾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突出矿井内部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允采(掘)制度。采掘工作面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范围。 开拓量、准备量和回采煤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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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以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工作面防突工作。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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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区域或头面建立抽采钻孔竣工图及钻孔施工台账,有各煤层保护关系图(单一煤层除外)、编制有矿井瓦斯地质图。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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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严防邻近煤层瓦斯大量涌入,加强瓦斯巡查检查,严防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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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瓦 斯 抽 采 及计量 (10分) (五) 瓦 斯 抽 采 及计量 (10分) |
1.需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按规定需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后在生产过程中需根据实际瓦斯防治情况对抽采系统能力进行论证分析。矿井瓦斯抽采设备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抽采系统的能力满足抽采最困难时期的需要。对需要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
2 |
需抽采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扣2分;其余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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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
l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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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基础数据。 |
2 |
一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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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松软煤层的瓦斯抽采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套管”抽采工艺。其他煤层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抽采工艺。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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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瓦斯抽采单元必须独立、准确计量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主管、支管及抽采钻孔汇集器处必须安设多功能参数计量装置。 |
2 |
不满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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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巡查和校检,并绘制完整、准确的瓦斯抽采和利用系统图。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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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测监 控系统 提 升 (5分) |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按规定全面、实时、准确上传数据,严禁使用带筛选、延时、第三方拦截等功能的上传或外挂软件,联网主机及上传软件应实现双机热备份。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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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系统,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灾前突出危险性综合预警,灾时事故自动报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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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感器的位置、数量、种类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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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烷传感器要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严禁在被测设备电源处于失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性能测试。 |
1 |
不满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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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瓦斯浓度变化预警,建立瓦斯涌出预警模型,提前预警高出正常采掘状态下瓦斯浓度月平均值一倍以上但未达到报警浓度的瓦斯变化情况。 |
0.5 |
不满足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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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通过拨传感器线缆、停分站电源、改变软件传感器量程或类型、关闭联网上传软件、切断网线等行为来规避超限报警或上传。 |
0.5 |
不满足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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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管控能力项目小计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