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2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辽煤管办〔2023〕70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对沈阳煤业(集团)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处罚对象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 1 |
2025.12.15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局 |
沈阳煤业(集团)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沈阳煤业(集团)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沈阳煤业(集团)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郑勇2024年9月5日被任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 2.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林盛煤矿的橡胶面整芯阻燃输送带检验报告(编号:SMJ/J4BZWX029-2025)中“覆盖层厚度”检测项目使用数显卡尺检测,未使用《煤矿用织物芯阻燃输送带》(MT/T914-2019)《织物芯输送带带总厚度和各层厚度试验方法》(GB/T32331-2015)要求的仪器进行检测。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1.作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类裁量阶次,给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作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A类裁量阶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