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省矿山安监局2024年第2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辽煤管办〔2023〕70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处罚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1 |
2024.12.12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 |
行政处罚 |
西翼运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3处变坡点(第30、38、45号钢梁)未设置防掉绳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二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
2 |
2024.12.12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
行政处罚 |
1.9月份,矿井KJ428火情监控系统显示南五1202采煤工作面甲烷浓度是0、氧气浓度是19~20%,人工监测报表显示甲烷浓度是5~13%、氧气浓度是4~10%,火情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 2.矿井未编制南五1202采煤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煤柱防冲专项措施; 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划分准入区域、危险区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针对第1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2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3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
3 |
2024.12.12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
行政处罚 |
北二材料上山绞车闸间隙超过2mm时,闸间隙保护未动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4 |
2024.12.12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 |
行政处罚 |
2024年11月12日北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测试甲烷传感器断电功能时,2名检查人员佩戴的人员位置标识卡未产生震动和声光报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