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7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7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辽煤管办〔2023〕70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南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煤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处罚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1 |
2024.2.27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 |
行政处罚 |
1.北二采区回风下山斜巷垂深超过50米,未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2.北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未安设自动纠偏装置,S2S5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1350米—1450米位置胶带运输机未安设自动纠偏装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1.针对第1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针对第2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合并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 |
2 |
2024.2.27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南矿 |
行政处罚 |
1.N2-1400安装工作面运顺带式输送机未安设自动纠偏装置; 2.井底配车室值班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1.针对第1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南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针对第2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南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南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
3 |
2024.2.27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
行政处罚 |
1.北二12层车场至北二1206回顺口为主要运输巷,长度超过1.5km、高差超过50m,未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2.南五西12层回风中巷带式输送机机尾外侧跑偏保护装置传感器导杆超出托辊端部20mm(实际30mm),跑偏保护装置不能中止带式输送机运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1.针对第1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针对第2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合并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
4 |
2024.2.27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煤矿 |
行政处罚 |
1.-420回风副巷带式输送机机尾1个跑偏保护导杆距托辊端部边缘大于20mm(24mm),跑偏保护装置不能中止带式输送机运行; 2.N2-409采煤工作面、西三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现场断电闭锁试验时,未与人员定位系统联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1.针对第1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针对第2条问题,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合并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