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煤管法培〔2019〕72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022年2月28日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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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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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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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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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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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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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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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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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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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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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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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矿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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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对防冲相关要求审批不符合要求:防冲评价报告没有行文
审批;2.矿井未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机构对 12#、13#、15#、16#煤层
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区域验证敏感指标临界值进行试验考察;3.东二1509 综采
工作面回风顺槽胶带运输机未设置烟雾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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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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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违法事实分别对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