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6年二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落实,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发布4起矿山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案
2026年3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对喀左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2025年1月8日竖井井口动火作业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暴露出企业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阜新市某煤矿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5日至6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阜新市某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2026年2月4日零点班,125采区1号水害治理巷三部皮带机头处JYB-60×1.25绞车上提时,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台,存在违章作业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反映出从业人员作业规程执行不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该煤矿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给予该煤矿掘进副矿长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铁岭某煤矿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10日至12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铁岭某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矿井微震监测系统有11个拾震器校核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超过2年未进行校核。该行为违反了《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4部分:微震监测方法》(GB/T 25217.4-2019)第4.4条第(a)项“系统校核正常情况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应对微震传感器及外观结构和安装基础进行校验,应按说明书使用标准检测仪器对微震传感器进行校准比对”的规定。暴露出企业安全设备维护、检测、校验等制度执行不严,对安全设施可靠运行的风险管控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该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移送书,经查,某矿业公司+600m平台至+630m平台运输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的1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暴露出企业工程建设安全管控不严格,对运输道路安全风险未在源头设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