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5年三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发布4起矿山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全省矿山企业强化法治意识,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抚顺市东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25日,东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抚顺某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赵某5月15日、16日转岗培训期间下井作业。以上事实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调兵山市某矿山企业未按设计施工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与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消除隐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7日至20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2025年5月1日,矿井副井底动火作业于22时20分结束,作业地点检查于22时58分结束,动火作业结束后检查时间为38分钟,小于1小时。2.矿井2025年5月1日至2日副井底动火作业视频缺失,且动火作业视频未保存1年。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别给予该煤矿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该煤矿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局部通风机未设置开停传感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有1套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给予该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