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尾矿库资源化综合治理建议(第1421561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尾矿库资源化综合治理建议(第1421561号)建议的答复
辽矿安复字〔2024〕2号
王卫星委员:
您好!您的“关于尾矿库资源化综合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尾矿库资源化综合治理工作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省地方矿山监管局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强力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
省应急厅、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指导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有效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之后,省安委办又分别印发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重点工作的通知》,就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持续推进风险防范工作。在省政府坚强领导下,通过部门间联动、省市县共同推进,我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层层压实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逐级落实尾矿库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切实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和防汛度汛等重点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四级”包保责任制,确保每一座尾矿库都有包保责任人。印发《辽宁省市级、县级属地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包保领导具体职责内容,压实政府责任。
(三)严格源头准入持续推动尾矿库闭库注销工作
严格执行尾矿库新建项目准入条件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我省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同时,持续推进尾矿库闭库注销工作,有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由企业牵头开展,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2020年至今,持续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明显提升,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尾矿库数量由923座下降至547座,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四)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推动全省尾矿库“一库一策”方案编制工作。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尾矿库企业负责编制,无生产经营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尾矿库企业按照“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管控措施。要求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持续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对在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五)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尾砂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鼓励结合地区实际,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变行业面貌。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私设暗管等违法违规方式向水库、江河、湖泊、渠道等排放尾矿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污染防治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推动矿山固废源头减量,提升尾矿综合利用效率,谋划储备一批综合利用项目,持续推进尾矿库资源化综合治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尾矿库资源化综合治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 系 人:董强强
联系电话:024-8693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