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矿山有序开采与环境治理的建议(第1421293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矿山有序开采与环境治理的建议(第1421293号)建议的答复
辽矿安复字〔2024〕1号
冯跃辉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关于矿山有序开采与环境治理的建议,提出主办意见如下: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工作,专门制定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等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矿山有序开采、绿色开采、安全开采。
一、推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做好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开采区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衔接。全面推动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探索制定促进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激励政策。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制度,推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目前全省共计建成绿色矿山308个,其中石灰岩类绿色矿山36个。
在矿业权登记时,要求矿山企业编制或者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市、县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2023年主要针对市、县发证的矿山,其中包括石灰岩矿,开展了生产矿山恢复治理工作专项检查。目前,已经完成了所有市县发证矿山的核查工作,并分县区整理形成了核查问题清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卫星遥感资源,认真核实国家下发的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及时发现矿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采矿案件。
二、加强生态监管
一是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二是加强生态监管,严格审批制度。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加强矿山的生态监管工作。从源头抓起,按照新建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审批矿山环评项目。
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一是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推动将新建矿山地质勘查标准提高到勘探级别,推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推动科学合理设置和投放采矿权。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三是推动石灰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四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和废弃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逐矿排查整治问题隐患,逐矿开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一矿一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各地区开展“三个一批”工程,坚持减量和提质“两个方向”,通过“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治,推动包括石灰岩矿在内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现矿山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晏俊伟 三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24-8693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