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
一、 许可事项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煤矿)
二、 办理机构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申请条件
(一)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矿除符合上述(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井工煤矿除符合上述(一)(二)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3.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4.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5.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6.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7.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四) 露天煤矿除符合上述(一)(二)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2.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3.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
4.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5.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6.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7.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8.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⒈煤矿企业成立后应及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井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煤矿(井)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一证。
2.首次申请应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煤矿企业相关信息,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栏提交申请。
3.煤矿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4.煤矿(井)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和图纸(1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8)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承诺书;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延期申请
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含直接延期)。
⒉延期申请应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直接延期应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和煤矿企业相关信息,连同申请材料, 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栏提交申请。
⒊煤矿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7)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承诺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4.煤矿(井)延期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煤矿(含矿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以下5 项条件,按规定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3)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提供的文件、资料: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4)市煤管部门、煤矿企业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合格的正式文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7)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8)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承诺书;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5)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7)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三)变更申请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5.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1、2、3、4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5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第1项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第2、3、4项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第5项的,提交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并按初次办理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四)注销申请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栏提交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和图纸:
(1)煤矿企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
(2)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
(3)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补办申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丢失、损毁,需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声明并提交证明后,方可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提出补办申请。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在线送达受理、补正、不受理通知书等。
(二)审查:对已经受理的许可申请,受理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地方煤矿要在征求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后,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处室将资料移送至承办处室进行实质审查,对材料存有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承办处室到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后,承办处室汇总,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三)颁发:承办处室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流程图:申请(首次、延期、变更)——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局长办公会审批——决定颁发或不予颁发。
八、结果及送达
对作出准予许可的,办理结果在网上系统内反馈至申请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企业在网上填报的地址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邮寄给申请人,并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网站进行公告。
经审查同意延期(直接延期)、变更许可证的,申请企业需交还原许可证正本,领取新的许可证正本和标注变更、延期内容的许可证副本。
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首次、延期申请,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直接延期申请的,审批时限要压缩到25个工作日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审批时限要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