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5年 二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落实,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发布5起矿山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全省矿山企业强化法治意识,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建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建平县某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3日,建平县应急管理局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在对建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通风回路”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建设施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7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企业尾矿库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并同时进行回采与排放作业,经调查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矿长、选矿工程师等人,证明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凌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9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指出凌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通风系统图中通风设施绘制不全,井下有多台局部通风机及封闭墙未绘制,十三中段掘进作业地点风量未标注,通风构筑物绘制不全;风水管网系统图与实际不符,十中段生产区域未绘制”问题,经调查取证,问题属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参照《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暂行)》,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2日至14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1516采煤工作面4月25日零点班工作面进行第一次区域验证,允许推进4.9米,截至5月1日白班进行第二次区域验证前,工作面回顺共计推进5.9米,超过允许推进距离4.9米,首次进入无突出危险区,未连续进行2次区域验证。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五)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条第三阶次,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给予该煤矿企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限期5日内完成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煤矿矿长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25日至4月2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南翼集中皮带运输巷煤仓上口未设置防护栏,煤仓篦子缺少二分之一”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给予该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