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监管行政检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矿安规范〔2025〕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5-07-11
效力状态: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监管行政检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就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监管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资格要求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确因需要的,经执法检查主体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技术支撑等辅助性工作。严禁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专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严禁其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或者建议代替行政决定。按照“一处矿山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原则,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逐一明确每处矿山的监管执法主体,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严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违规开展异地检查,确有必要的,应在共同上级监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实施异地执法,并告知当地监管部门。
二、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等内容。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事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各级执法主体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调整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编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公示检查计划。因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执法计划的,应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实施前调整检查计划。对直接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检查,执法检查主体应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不得随意检查、选择性执法,严禁以调研、指导、帮扶等名义变相开展执法检查。
四、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
省数据局(省营商局)开发并推广应用“扫码入企”系统后,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扫码入企”相关规定,确保全省各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现场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对同一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线索确需实施的现场核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和远程执法工作机制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互通,共同研究安全风险,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同一自然月内,多个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计划对同一家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开展联合执法,该次检查同步计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运用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远程监管执法机制,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
六、严格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按规定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现场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将检查时间、依据、内容等告知检查对象。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裁量合理、程序闭环。
七、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重复违法重罚的执法工作机制。对隐蔽作业地点、监控系统造假、假报告、假数据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曝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刑衔接。能够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八、压实执法检查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执法检查人员执法责任,建立并严格落实现场检查“五个集中”(集中审定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讨论问题隐患、研究处理意见和制作执法文书)。制定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等情形,及时启动执法责任倒查。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硬性要求的,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九、推动企业落实重大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至少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各系统、各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主动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主动停止受威胁区域生产作业的,可依法不予处罚。对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严格实施“一案双罚”,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十、强化全流程执法监督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畅通涉企诉求反馈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投诉等渠道,及时受理涉企执法相关诉求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高效闭环解决涉企执法问题。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执法监督人员,明确执法监督责任部门,细化执法监督内容,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执法信息公示规范化,严格执法记录仪等装备管理使用,规范影音证据采集,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十一、全面加强指导帮扶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精准普法要求,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防止“以罚代管”。要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检查和评估,结合实际开展“一对一”定向帮扶,严格区分指导帮扶和执法检查,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
十二、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进执法队伍建设,综合采取现场实训、比武实战、驻企锻炼等多种方式,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年度培训要求,推动教育培训由理论学习向现场实训转变,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能力。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要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要统筹安排落实好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休息,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确保执法力量真正向执法一线充实倾斜。要配齐配强执法装备,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
全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