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1〕145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1-08-31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全省非煤矿山企业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非煤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辨识、 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其中10%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三级为最低。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我局确定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为我省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非煤矿山专业委员会为我省尾矿库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确定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为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见附件1),在我省从事二级标准化评审的评审单位可承担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各市及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推荐上报,确定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为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见附件2);确定辽宁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等单位为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见附件3)。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4),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局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各地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可探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及要求
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企业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1.非煤矿山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要求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确定相应等级,形成标准化自评报告。
2.申请评审。非煤矿山企业根据自评等级,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见附件6),申报一级标准化企业,先将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确定的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初审合格后,再报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评审;申报二级标准化企业,先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初审合格后,再报省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申报三级标准化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
3.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见附件7)、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4.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二级标准化企业由省局进行审核公告,三级标准化企业由市局进行审核公告。
5.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见附件8)、牌匾(见附件9)。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6.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到期复评,经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单位复评合格,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牌匾。
7.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3)迟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在3年内相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含1人)、2人(含2人)、3人(含3人)以上的;
(5)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8.被撤销的二、三级标准化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由市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原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符合二、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9.非煤矿山企业取得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0.评审单位应在评审组织单位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程序、内容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11.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符合前述第8条规定的,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12.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时需要咨询服务的,可自行选择评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费用经双方协商解决,但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不能对该企业进行标准化等级评审。
四、搞好新老等级标准衔接,确保持续推进和平稳过渡
1.对已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有效期满后按新的评分办法进行自评,重新评审定级。
2.对已按原评分办法完成外部考评,但未进行等级认定的,可按原评分办法进行等级认定,但最迟要在2011年11月1日前完成等级认定工作,2011年11月1日以后全部按新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定级。
3.对已按原评分办法完成自评,但未进行外部考评的和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按新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定级,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五、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4.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
(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2.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
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
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六、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5.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0)。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七、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练掌握非煤矿山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和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协助开展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指导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等知识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八、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并及时报送标准化建设信息。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标准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同时,对辖区内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非煤矿山,要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进行分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3.强化指导,分类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抓巩固、抓提升、抓改进;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真正做到跟踪指导,分类推进。
4.典型示范,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非煤矿山率先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促进中小矿山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培训,严格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评审组织单位或相关机构,对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要制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加大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我省原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相关企业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并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8月31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