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2〕19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2-11-20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摸清底数,加强基础工作。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局要进一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建立选矿厂基本情况数据库,全面掌握本地区选矿厂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认真分析本地区选矿厂安全现状,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选矿厂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选矿厂的新、改、扩建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选矿厂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齐必要的资料。选矿厂所属尾矿库应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积极推进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体系,整体部署,全面推进,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工作,确保2013年底前选矿厂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到期未达标的选矿厂将暂扣其附属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市局将本地区选矿厂基本情况及选矿厂标准化工作方案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省局一处。
联系人:孙鹏
电话:024-8689648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0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