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5〕136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5-08-10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精神,规范我省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实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修改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1.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设区的市级(含绥中、昌图县,下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明确发证范围
1.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并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并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采掘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取得上述地质勘查资质、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内,已经按照修改前的《办法》有关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办理延期。
(三)严格办理程序
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等有关事项,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初审合格。
上述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等有关事项,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的,应将申请材料、审查材料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到现场进行复核。
3.经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完善和落实书面报告制度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完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书面报告制度:
1.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到我省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在地质勘查项目开工前,与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共同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采掘施工企业应当在采掘工程开工前,与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共同向采掘工程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3.地质勘探单位书面报告时填写《地质勘探单位书面报告表》(样式,见附件1),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取得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质勘探单位及作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作业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情况;
(2)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证以及钻探工程方案或者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批复情况;
(3)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
(4)作业项目部从业人员是否全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地质勘探单位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4.采掘施工企业书面报告时填写《采掘施工企业书面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取得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采掘施工企业及作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作业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情况;
(2)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应当报告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矿山基建期,应当报告采掘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情况;
(3)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
(4)采掘工程概况及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5)作业项目部从业人员是否全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采掘施工企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5.书面报告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单位对书面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6.书面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注明有效期限、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为盖章日期,有效日期取合同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或者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等证书中距报告日期最近的有效日期。
7.书面报告有效期限内已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过期后,工程项目未完工,需要继续履行或者续签合同的,企业应当重新进行书面报告。
8.对于报告事项不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报告单位需要补正的报告事项,要求报告单位一次性全部补正;未全部补正报告事项的,不予盖章。
9.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地质勘探单位(或者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或者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各一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留存一份。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主要参与单位是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外包工程中的违法发包、违法转包、违法分项发包等行为时有发生,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严重影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事故,促进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书面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修改后的非煤矿矿山领域各项规章,做好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必须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落实书面报告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企业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三)加强安全监管,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项目和采掘工程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和采掘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制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和采掘工程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面、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项目和采掘工程有关情况。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认真落实地质勘查项目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制度,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0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