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3-04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由原设计人负责设计。
三、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设计报告(一式七份);
(五)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人员,原则上为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人员。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4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