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1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3-14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承担其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活动,邀请的专家要符合《通知》中的要求,确保验收活动的规范性、严肃性、真实性、科学性。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审查验收,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家组书面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验收专家组成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