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2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8-16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司钻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
二、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的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把关,未按要求配齐配全特种作业人员的一律不予发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认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和复审,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和档案,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开展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
各地区要立即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外包施工队伍,开展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凡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问题的,采取措施,抓紧整改;对问题突出的或整改不力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严厉处罚。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各地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职业卫生、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