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34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11-08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和遏制
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8日
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和遏制
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推动各地区及非煤矿山企业强化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关口前移,严把非煤矿山源头准入关,提高新建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科学有效应对各类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和事故损失。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严格安全准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紧盯重点环节,强化重点风险管控,实施一批本质安全提升工程,根治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设备,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低的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认真分析研究近年来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重点部位普查,以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为重点防控单位,以丹东、辽阳、朝阳、葫芦岛等市为重点防控地区,以提升、透水、火灾、中毒窒息、坍塌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防控类型,以复产复工、汛期、冬季和停产停建等为重点防控时段,以提升、通风、爆破、排水、凿岩和铲运等为重点防控环节,全面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源头管控。
1.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利时机,推动非煤矿山整顿提升工作,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市场调节等多种手段,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2.加强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3.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号),合理规划尾矿库布局,严格尾矿库建设标准,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尾矿库一律予以注销,切实减少尾矿库数量。
4.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有关油页岩、页岩气开采等非煤矿山领域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标准,对于没有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安全许可。
5.健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控标准体系。
6.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开采相互影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7.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建立实施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一律不准上岗。
(二)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方法、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推动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整改不落实追责制度。
2.研究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尾矿库、地质勘探等行业隐患分类标准,建立覆盖全面、管理动态、运转流畅的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岗位风险辨识,确定每一座非煤矿山及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级别,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分类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在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操作“明白卡”。
(三)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
1.推动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程。全面排查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高风险采空区,争取国家专项治理资金,推动地方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投入治理资金,采取充填、崩落等科学有效方式,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采用封闭、监测、搬迁等方式,控制采空区发生冒顶、透水、坍塌等事故的风险。采取闭坑、转型、移交地方等方式,推动地质灾害治理和区域生态恢复。
2.推动开展尾矿库“头顶库”重大隐患治理工程。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注销、综合利用、搬迁居民等方式,对已经存在的“头顶库”开展分类综合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头顶库”,完善相应安全设施,消除隐患,确保达到正常库标准。对确实无法治理的和达到闭库条件的“头顶库”实施闭库。在正常库的基础上,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对“头顶库”实施升级改造,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有条件的“头顶库”推广尾矿充填、尾矿综合利用等措施消耗尾矿,降低安全风险。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经地方政府组织充分论证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四)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1.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小型矿山单班井下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每个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3人。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提升钢丝绳和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合格。严格控制提升罐笼和斜井人车乘载人数,小型矿山每次乘载不得超过9人,因生产需要,每次乘载确需超过9人的大中型矿山,必须制定专项防范措施或者更换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4.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并确保井下人员能正确使用。遇到突发险情,必须先撤人后汇报,严禁盲目施救。
5.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12月底前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制定防治水专项方案,切实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在强降雨过后,要加强探放水措施。
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7.排土场截流、防洪及排水设施必须安全有效,排土方式、顺序、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中小型地下矿山原则上不得建设井下爆破器材库。矿山爆破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尾矿库必须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控制坝坡比和浸润线埋深,完善排洪排渗设施,确保干滩长度和调洪库容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新建尾矿库隐蔽工程中排水隧洞必须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尾矿库企业遇极端暴雨天气,一律停止尾矿库运行,提前降低库内水位,提升调洪能力。
10.石油天然气企业要严格落实井控措施。对存在老化、锈蚀严重的集输管线,要及时进行更新替换。新建集输管线要提高建设标准,进行细致的防腐处理,并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应对措施。强化集输管线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对穿越河流、公路、铁路、水源地以及临近公共场所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地段和场所,要增加巡查人员和巡查频次。
(五)强化安全技术保障。
1.非煤矿山企业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2.研究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
3.推动“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技术工程,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4.结合实际,在开采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逐步推广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安全适用装备的使用。
5.督促企业加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两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6.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配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六)从严安全执法检查。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集中执法媒体曝光行动,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惩戒效果和震慑力。
2.广泛开展按风险等级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及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执法工作,保持非煤矿山领域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
3.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等非煤企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定期公布非煤矿山“黑名单”,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环保、银行、证券等部门和机构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4.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要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汛期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严防极端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高风险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根据透水、火灾、坠罐、跑车、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等各类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培训,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和初次救援,杜绝盲目施救。
3.根据我省实际,推动在矿山集中的地区组建机动性强、专业力量匹配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地企联动、协调有效的救援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切实按照“一企一案”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治理方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淘汰更新落后设备和工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细化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方案中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强化日常督查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根据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报并确定的150家危险性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名单(见附件),要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加大检查频率,督促企业有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