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3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11-30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矿产品价格持续低迷,我省处于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较多。近期,矿产资源、建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我省部分停产停建非煤矿山陆续复产复工。为切实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产复工时的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界定
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是指因受市场行情影响或灾害治理等其他各种原因,停止生产或施工建设活动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因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关闭取缔或停产停建整顿的企业不属于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
二、严格执行停产停建报告制度
(一)企业申请。准备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于停产停建前5日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载明停产停建原因、停产停建时间、计划复产复工时间、值守人员安排、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危险物品管理、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填报《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报告表》(见附件1),同时,应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已处于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二)部门受理。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后,经审核合格,同意企业停止生产或建设活动的,应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下达书面停产停建通知,明确停产停建起始时间,抄送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停止火工品和电力供应。
(三)延期申请。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满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在停产停建期满前一个月向原下达停产停建通知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工作,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要按规定入库,严防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遗留在生产场所。危险场所、矿(厂)区周围、通向矿(厂)区道路要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部位按规定关机断电、封堵闭锁,同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禁止以设备调试、检修为理由擅自组织生产。
地下矿山:必须严格矿区及井口管理,井口、通风口等风险较大的部位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守,严禁任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人员下井作业。需要入井从事维修、抽排水等作业时,必须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先进行机械通风,确保井下风质风量符合规定要求,方能下井或进入井下相关部位。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同时,要确保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备用电源能够正常运行。
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撤除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停产停建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在进入采场区域路段设置路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并做好矿山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尾矿库: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和修复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要保证排洪系统畅通、完好。汛期必须安排至少双人24小时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加强巡坝、护坝工作,并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选矿厂: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禁止出现电气设备私拉乱接,设备管理失管失控现象,严防出现触电及药剂中毒事故。
四、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不可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要在进一步抓好生产矿山安全监管的同时,高度重视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找准停产停建矿山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巡查检查,逐级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确保停产停建期间安全。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停产停建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做到全覆盖。要将排土场、尾矿库和采空区面积较大、水文地质复杂的地下矿山作为检查执法重点,重点检查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排查是否彻底等。对责任不清、措施不明、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和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和建设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
五、严格复产复工验收
(一)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各项工作。复产复工前,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具体的复产复工实施方案,落实恢复产复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复产复工前的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新上岗、转岗、轮岗人员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对外包施工队伍的从业人员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本矿山证照资料、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原下达停产停建通知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复产复工前的准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填报《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申请表》(见附件2),经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隐患整改。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评价。
(二)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质量。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质量,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凡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1.证照不齐或失效、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
2.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
3.隐患没有整改治理到位的;
4.未对企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5.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6.图纸不齐、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超层越界开采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的;
8.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的;
9.地下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系统不安全可靠的;
10.地下矿山未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11.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
验收合格后,书面告知停产停建矿山可恢复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抄送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督促企业按本通知要求限期提交或完善停产停建相关手续,对未按期限办理停产停建手续的,要对其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或废止建设项目,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同时,对停产停建6个月以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也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各项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为契机,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特别是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有计划地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产复工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三)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统计汇总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情况,于每年5月、11月底前将《辽宁省停产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辽宁省停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孙鹏,024-86896020)。
(四)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