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非煤〔2017〕31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07-18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稳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巩固标准化达标成果,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要求,以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牵引,通过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基于风险的安全管理理念贯穿于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分级管控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非煤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辨识、预控,标准化体系建立后,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切实落实标准化体系的各项要求。尤其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标准化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同时,要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确定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方案,不断完善标准化体系,实现标准化体系的动态循环运行。
三是全员参与。要特别注重全体员工的参与以及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的提升。要把全体员工作为标准化建设的行为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员工宣传标准化建设的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使员工充分理解标准化建设对于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作用;要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掌握标准化相关知识,不断深化对标准化的认识,为标准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强化对员工的责任考核,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全体员工参与到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素质逐步提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三级为最低。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1〕145号),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为我省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确定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等单位为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见附件1),在我省从事二级标准化评审的评审单位可承担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推荐上报,确定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为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见附件2);明确辽宁久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可在我省从事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见附件3),由各市局确定在本地区从事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三、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非煤矿山企业职责。非煤矿山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及以上等级。要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评审单位的职责。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对出具的标准化评审报告负责。评审单位要自觉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受理标准化评审申请、选择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审核标准化评审报告、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进行抽查、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
四、进一步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严格对评审机构基本条件的审核。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并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对现有评审机构进行审核,重新确定评审机构,确保评审工作由技术力量雄厚、责任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评审机构承担。经审核重新确定的评审机构要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4)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
(二)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等级评定。
1.评审。非煤矿山企业完成标准化自评后,按照标准化等级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对其进行外部评审,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外部评审完成后,将评审报告报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复评程序与初次评审程序一致。
2.公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书面报告,并对符合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公告,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向非煤矿山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严格规范评审机构从业行为。评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严禁利用标准化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组织单位要制定随机选择评审单位的管理办法,且不得向非煤矿山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单位要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严格把关,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取消其评审机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标准化达标企业动态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后,要自主保持标准化体系的持续运行并不断改进。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和牌匾(企业自愿申请颁发);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标准化证书到期自动作废;标准化水平达到更高等级要求时,可以自愿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更高标准化等级评审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告的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撤销其标准化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对于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相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含1人)、2人(含2人)、3人(含3人)以上的,也要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市在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为目标,安全管理水平和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整体提升为方向,注重企业硬件保障水平建设。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开展标准化建设。
(二)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工作方法,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标准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时,要根据本企业的矿山类型、生产规模、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员工素质等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循序渐进、逐步深入,避免急于求成的形式主义。
(四)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为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评审机构和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该信息管理系统。标准化评审工作要在该系统上运行,非煤矿山企业年度标准化自评报告要上传至该系统,逐步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8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