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安监非煤〔2018〕14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8-03-26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各地区要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单位要严格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切实保证治理工作的效果。
二、强化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和《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及责任分工》(安监总厅财函〔2016〕81号)要求,加强项目监管,扎实开展项目检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统筹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治理工作。
三、及时验收,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并邀请同级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按规定期限及时完成治理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一周内上报有关验收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邀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情况通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治理进展情况。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备注:此件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