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应急规范〔2021〕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12-14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沈抚改革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我厅编制了《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12月7日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本辖区地下矿山企业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参照《指导意见》修订完善本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安全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地下矿山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14日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风险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极其重要,在井下一旦发生火情,因井下环境复杂,不易发现,施救困难,极易成灾。且井下空间相对封闭,火灾产生的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随风流扩散,容易造成井下人员中毒窒息,引发人身伤亡事故。一旦明火遇到爆炸品,还可能造成爆炸事故。因此,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二、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地下矿山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划定禁火区,禁火区应包括距井口50米范围区域,井口、井筒及井下所有地点(固定动火点除外),油库、爆破器材库、材料库、木材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通风机房、压入式辅助通风机房等地表防火重点部位。
(三)在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四)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动火作业级别及分级标准、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及程序、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求、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参见附件)等内容。
(五)因生产需要,日常需动火进行检维修或生产作业的维修硐室等井下作业场所,可设置为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应设置独立的回风道,现场设置固定动火点标识,配备灭火器材,加强安全管理。
三、合理划分动火作业级别
(六)地下矿山固定动火点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1.特殊动火作业包括:在距井口50米范围的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在主要进风巷道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包括:在井下巷道、硐室等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包括:在地表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
四、严格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七)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等其他特殊作业的,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八)作业前,负责动火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和作业地点所在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应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查验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1.特殊动火作业应根据作业现场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方可进行作业。
(九)《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和凭证,填写、使用要严格、规范,严禁降低作业等级,严禁漏签,严禁更改许可证日期和时间,严禁代替他人签字,严禁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作业。
(十)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应重新确认动火现场具备安全条件。
(十一)《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动火点所在生产单位、动火人、安全管理部门持有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年。
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十二)动火作业申请、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明确动火等级,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逐项复核确认。
(十三)动火作业人应遵守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动火流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四)动火作业应指派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现场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生产实践经验,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应急预案,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特殊动火作业,应有矿山企业分管领导现场指挥。
(十五)作业前,企业应组织对参加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
5.相关事故案例。
六、落实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措施
(十六)动火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逐项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井口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道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作业地点下部风流流经处所有人员;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50米水平距离内爆炸物、可燃物;在井口井筒作业时,井筒中心线周围50米水平距离内爆炸物、可燃物均应清除,包括地面的和井下的;
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地坑、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在井下配电室、高压电缆等附近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隔火措施,防止火星飞溅;
5.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内衬的设施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露天作业时应设置防晒设施;
7.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8.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七、作业前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十七)作业前,生产单位应会同作业单位共同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十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现场应急避灾路线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4.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齐全完好;
6.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上述条件应采取佩戴全身安全带并使用自动锁动连接、人造纤维绳索等防护措施;
8.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设置焊渣收集装置。
八、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十九)进入作业现场的作业队伍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二十)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
(二十一)若现场监护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发现动火作业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
(二十二)现场安全监护人监督动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制止。
(二十三)现场安全监护人全程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九、作业完毕后必须安全确认
(二十四)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二十五)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等清理干净。
(二十六)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并等待30分钟以上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