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0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省矿山安监局2024年第10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辽煤管办〔2023〕70号)等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作出的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机关 |
处罚对象 |
执法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1 |
2024.4.8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 |
行政处罚 |
1.井下爆炸物品库回风与充电硐室回风混合后进入南翼回风上山,井下爆炸物品库回风未直接引入矿井的主要回风巷中; 2.2024年2月1日现场检查对南二区1206回顺转载道反接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试验时,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未应急联动; 3.南二采区轨道下山高差80m,未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4.北二采区1302采煤工作面转载皮带道2号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超出托辊边缘30mm时,机头外侧皮带跑偏装置不能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5.北二区皮带下山、北二采区1302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未安设自动纠偏装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针对第1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针对第2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针对第3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针对第4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针对第5条问题,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合并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