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回头看”和企业用工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煤管监一〔2022〕7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6日          编辑:         来源:安全监管一处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22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照50条措施中第28项关于开展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专项行动和第31、32项关于严格企业用工安全监管相关要求,省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回头看”和企业用工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8月下旬至2022年10月末。

二、检查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矿井。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外包工程专项整治方面。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重点对12个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1.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2.外包工程承包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承包能力的。

3.煤矿作为外包工程委托方向承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4.外包工程承包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5.煤矿作为外包工程委包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承包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6.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7.煤矿作为外包工程的委托方对承包方技术交底不清的。

8.外包工程承包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9.外包工程承包方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煤矿作为委托方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11.外包工程承包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12.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用工安全管理方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监局、人社部、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章要求,重点检查7项内容。

1.煤矿是否存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2.煤矿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实习学生等非本单位员工纳入统一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3.煤矿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4.是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全员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5.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6.煤矿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完成安全培训、实习期、考核等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上岗条件。

7.是否按规定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下旬)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本企业)煤矿对外包工程和企业用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逐条逐项落实整改。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企业)煤矿自查自改情况开展检查和指导,要全面彻底查清有外包工程和存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的煤矿,准确掌握外包工程和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等信息。

(二)检查抽查阶段(10月初至10月下旬)

省煤矿安监局将对自检自查及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对有外包工程和存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的煤矿要开展全覆盖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企业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问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全省正常生产煤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和自检自查方案,细化检查自查内容,明确责任落实。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1名处(科)级干部为联络员,于2022年9月5日前将各自工作方案和联络员报送省煤矿安监局。

2.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要求,综合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煤矿有外包工程而蓄意隐瞒不报,违法分包转包,外包工程承包方无资质或挂靠资质,将井下采掘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对重大隐患问题按规定上报并挂牌督办。

3.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要在企业用工安全管理方面提升标准、严格要求。在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加快推进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减少井下从业人员工作时间,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4.持续推进,常态化监督。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外包工程和企业用工安全管理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把煤矿外包工程和企业用工安全管理作为常态化监督重点内容,严防反弹和变相变通,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5.及时报送信息。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自查检查问题整改清单报省煤矿安监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