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编辑: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2215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本次大检查从20224月至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25月底前完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省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煤管安技〔202225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煤矿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煤矿企业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监察执法处。 

  煤矿企业自查工作将贯穿大检查全过程,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务求实际效果,要在5月底前完成首轮自查工作,并将首轮自查情况于525前报送省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辖区监察执法处。 

  (二)执法检查阶段(20227月底前完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省煤矿安监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拟对市、县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 

  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要求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推动加快整改进程,并于725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清单报送至省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三)巡查督导阶段(202210月底前完成)。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所辖煤矿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和高风险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跟踪复查,严防擅自生产。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实行派驻检查。 

  (四)考核评估阶段(202212月底前完成)。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差距,复核、验收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总未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于1220日前报送至省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三、检查(自查)重点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煤矿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安全管理责任。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资、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一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煤矿井口公告、每半年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否将辖区所有产煤市、县和每处煤矿纳入联系督导范围,落实责任到人,推动责任人员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及时掌握实际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煤矿事故是否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安全许可情况。取得煤矿安全许可的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改,自查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落实。在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中,对于不具备煤矿安全许可条件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是否按照《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对拒不整改的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煤矿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等。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在瓦斯治理上,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号)要求,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瓦斯地质探查、瓦斯预抽、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关键环节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建立健全灾害监控、预测预警和防治技术体系,强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在冲击地压防治上,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开拓开采布局,严格按照“三限三强”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组织生产;在水害防治上,是否探清查明老空区和导水通道情况,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在防灭火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防治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煤矿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在防治煤尘上,是否定期进行洒水降尘,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等。 

  (八)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九)煤矿外包工程查处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煤矿违法外包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改)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 

  (十一)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煤矿企业是否还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发现煤矿劳务派遣用工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三)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煤矿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五)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煤矿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监测数据能否与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煤矿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七)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八)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监察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统筹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开展好各项安全检查,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帮助指导煤矿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 

  四、组织方式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省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长:王献辉   

  副组长:栗荣良   任伟宏 梅树海 李希才 赵万旭  

   员:崔忠会 耿文涛   张献阳 任海忠 

    李跃胜   彭晓利 刘国树 李雪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并对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省煤矿安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技术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监察处。 

  (二)成立检查工作组。省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组成4个工作组,分片、分区域对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第一组: 

   长:王献辉 梅树海 

  副组长:耿文涛 崔忠会 

   员:孙会忠   宋明升     石红军   宦金钟 闫鹏宇           

  联系人:孙会忠 

  负责区域:辽宁铁法能源公司  

  2.第二组:  

   长:李希才  任海忠 

  副组长:李跃胜  郑  伟  刘国树   

   员:孙者山 黄秀仁 禹申申 白林川  王金柱  李长发 杨少广  监察执法二处(四处)人员 

  联系人:王金柱

  负责区域:抚矿集团公司 抚顺市 铁岭市 

  3.第三组: 

   长:赵万旭 

  副组长:丛  伟   彭晓利 

   员:叶  兵   王  杰  周升举  许东起  张秋良  张鹏程  监察执法一处人员 

  联系人:周升举

  负责区域:辽能股份公司 辽阳市 

  4.第四组: 

   长:杨  任伟宏 

  副组长:李  张献阳 

   员:张    姜国辉 郭子利 周春生 宋英杰 李昊龍 

  联系人:李 

  负责区域:阜矿集团 阜新市 锦州市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保障煤矿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认真研究部署,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针对薄弱环节,突出主要矛盾,立足解决重大问题,细化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等事项,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煤矿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省煤矿安监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拟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大检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突出检查重点,统筹各项工作。各级煤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特别是单班下井在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各煤矿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信息。请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每3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重大隐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