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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咨询
编号:2025011711535119521浏览数:159
姓名
杨晓曦
留言时间
2025-01-17 11:53:51
留言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现想咨询: 1、以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要求。 2、如果想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实际想由分公司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或材料,才能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要求。 烦请百忙中提供解答,不胜感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2-14 16:48:12
回复内容
咨询人: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咨询的问题反馈如下:
上述情况,我厅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了电话联系,解答相关政策,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处理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